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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长沙民办学校的申办及审批

来自:未知 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2-12-27 21:00 点击次数:

设   立   申   办
一、举办实施学历教育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。
申办民办幼儿园、小学、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,向区、县(市)教育局申请,由区、县(市)教育局审批。
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,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,在县(市)内向县(市)教育局申请,由市教育局审批。
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,向市教育局申请,由省政府审批。
二、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。学校名称,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;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“湖南”等字样。
三、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,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。
1、申办报告。主要内容包括:办学可行性论证、举办者、培养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。
2、举办者姓名、住址或名称、地址证明材料。
两个以上(含两个)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,"办证"的意义与沿革明确办学宗旨、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、方式和权利、义务。
3、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。
4、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姓名、所捐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。
5、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。
6、学校章程。
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:
(1)学校的名称、地址;
(2)办学宗旨、规模、层次、形式等;
(3)学校资产的数额、来源、性质等;
(4)理事会、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、人员构成、任期、议事规则等;
(5)学校的法定代表人;
(6)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;
(7)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;
(8)章程修改程序。
7、首届理事会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。
8、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。
9、校长、教师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。
10、学校校舍的消防验收意见书。
11、学校的发展规划。
四、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,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。
1、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,提交本办法三1、2、3、4材料,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,发给筹设批准书。
学历教育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,幼儿园、培训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。超过筹设期的,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。
2、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,提交筹设批准书、筹设情况报告和本办法三5、6、7、8、9、10材料。
五、申办设置专业技术性强、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的学校,还应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。
评   议   审   批
 六、受理。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办学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。
七、初审。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,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。
八、评议。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到办学现场审阅申办材料,考察办学现场,形成集体评议意见后,填写《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》。
九、审批。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书面决定。
十、颁证。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。

依   法   登   记
十一、登记。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,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登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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