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是
长沙刻章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、印染、制版、刻字、织字、晒蚀、印铁、铸模、冲压、烫印、贴花等项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工商户,需要承接负责制商标的,均须申请 “指定印制商标单位”资格,取得 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》。否则,不得承接印刷商标业务。
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》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。
申请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下列条件:
1.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、设备、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;
2.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;
3.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;
4.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,遵守法纪。
申请领取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,并填写申请书。同时还应提交其能够证明其具备指定印制商标单位条件的文件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,确定为“指定印制商标单位”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》。